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謝宜庭

被告 潘紀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原金簡字第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

法官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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