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 黃瑞賢 (即 黃德 的繼承人)代理人 黃秋 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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