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鄭豐昌 再審被告 黃坤鐘 上列當事人間對於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按對於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再審之訴係請求廢棄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871號、100年度司促字第39872號、102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102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確定支付命令裁定,各該確定支付命令之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80萬元、630萬元、400萬元,此據本院調取各該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1萬672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預繳之裁判費7萬9210元後,尚應補繳3萬7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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