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華犯如附表所示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廖文華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二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