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美慧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要參加子女之畢業典禮,且無逃亡之虞,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66號審理中,前經本院認為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2年5月18日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4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061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463號裁判駁回上訴而確定,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執慎字第1062號執行中,並於102年5月28日發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考。既被告已不復受本院之羈押處分,則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