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96號聲請人鉅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駿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友聯建築股份│臺灣土地│104年8月25日│307,205元│AY0000000│││有限公司負│銀行民權││││││責人: 劉吉森 │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