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億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億昇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於民國104年07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20000元整。
1.其中新臺幣225731元整,自民國106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2.其中新臺幣181934元整,自民國106年0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07665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4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億昇│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225731││4月10日起││五八│││元│││││├──┼───┼─────┼──────┼──────┼───────┤│002│新臺幣│林億昇│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181934││3月15日起││五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億昇│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225731││4月10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林億昇│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81934││3月15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