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乙○○
丙○○己○丁○戊○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捌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附表(計算式):
一、美金79,830元部分,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96年11月6日美元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美元兌新臺幣32.4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586,492元。
*79,830X32.4=2,586,492
二、加計新臺幣17,000,000元,為19,586,492*2,586,492+17,000,000=19,586,492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鄒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