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朴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吳月流 被告 林珈萱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9年度朴簡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林正雄
法官周欣怡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