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洪莉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莉榕於民國104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下同)60000元整,於104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40000元整。
1.其中49805元整,自10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2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延滯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2.其中232930元整,自10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延滯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282735元整,及
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1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莉榕│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49805││2月25日起││九二│││元│││││├──┼───┼─────┼──────┼──────┼───────┤│002│新臺幣│洪莉榕│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232930││2月30日起││點八一│││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莉榕│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49805││2月25日起││延滯違約金新台│││元││││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洪莉榕│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232930││2月30日起││延滯違約金新台│││元││││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