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6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捷盛世合建材商行被上訴人即被告狀元家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和燊 被上訴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3年度建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上訴之聲明,即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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