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957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民國97年12月18日所為之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於民國96年2月3日15時1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路、大裕路口附近時,為警攔停欲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因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遂予掣單舉發,嗣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因有適應障礙疾患,雖可以清楚理解他人之言詞,但會不知如何講話,也會不理人甚至打人,此次突然遭警攔檢而驚嚇導致發作,並且尿失禁,員警雖有帶伊至附近公廁小解,但拒絕讓伊上大號,且當時天候炎熱,未給予其充足的水漱口,還直接開單舉發,復伊未收到舉發通知單,是執行程序顯有瑕疵,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於上開時、地,因疑似酒後駕車,經警攔停,要求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但異議人並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嗣為警製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予以裁處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6年2月3日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7年12月18日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裁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二)異議人雖辯稱:伊因有適應障礙疾患,雖可以清楚理解他人之言詞,但會不知如何講話,也會不理人甚至打人,此次突然遭警攔檢而驚嚇導致發作,以致員警誤認伊拒絕酒測云云,而經本院就異議人之病況函詢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該院於98年3月10日以(98)長庚院高字第821288號函復本院略謂:「……二、依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準則第4版(DSM-IV)所載,適應障礙疾患(Adjustmentdisorder)主要病徵為:⒈對1個或數個可認明的壓力源出現反應,在壓力源開始出現後的3個月內發展出情緒或行為之症狀。⒉上述症狀可分為,顯著的痛苦,超過對蒙受此壓力的一般預期反應。社會或職業(包含學業)功能的重大損害。三、故適應障礙患者在各病患間,會因個人認知、人格、個性、價值觀、抗壓程度、面對壓力的自我調適能力、週遭的支援系統及是否合併物質濫用(如酒精)等,而有不同反應,恐非能一概而論。……」等語(見本院卷第22頁),故異議人是否有如其所稱精神異常之情形,自應視其於舉發時之狀況而定。而查異議人於舉發當時之言談、反應、邏輯方式均與一般人無異,並無特殊之情形,且其均能理解警員之陳述,並能依自己之意思陳述,亦無精神上有何異常之情形乙節,業經本院勘驗舉發過程錄影光碟明確(見本院卷第49頁),且證人即當日執行勤務舉發本違規事件之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隊三民二分隊警員(下稱舉發員警) 李正福 於本院審理時證陳:當時異議人並無異常之情形,只是話很多,言詞也沒有邏輯異常之情形等語,足見異議人當時之精神狀況並無異於一般人之情形;再者,經本院勘驗舉發過程錄影光碟內容略為:「(「警」係為舉發員警、「蕭」則為異議人)……警:好好,你喝什麼酒啊,喝成騎車這樣子顛啊顛的。蕭:大人同情一下,算說…。警:這沒有辦法,你又沒有安全帽,你是喝什麼酒喝成這樣?蕭:只喝啤酒而已…。
警:你喝多少?幾點喝的?現在已經2點40了。蕭:這就是算我私下向你拜託啦,你這樣子下去我是會沒頭路。警:這不是你有頭路沒頭路,這是安全的問題。不是說有頭路沒頭路,這是安全的問題。蕭:希望說你讓我拜託一下這樣子。……。蕭:我希望你放我一條生路…不然我會辭頭路。……。蕭:但是你放我一條生路可不可以?…我又沒有跑,我若要跑哪會跑輸你。但我們沒有必要這樣子。可以給人…。……蕭:但是可以給人一條生路,給人一條生路?……。蕭:…讓我大便一下啦,拜託啦…警:跟我回隊上那裡有洗手間。……。警:我放你才是不對,會害你,確實是這樣,喝酒這個不是我們第一天說昨天講今天抓這樣,好多年了,一年多少車禍在發生。……。蕭:不然你讓大便一下,…。警:我沒有說不讓你去啊。……。蕭:好啦,大哥你讓我拜託一下啦,我中華工程公司的人啊,還我身份證。……。警:前面就有公用的。蕭:你載我去,把我銬住…。警:我銬住你要幹什麼?蕭:我大便很急…拜託一下,好不好?……。警:前面紅色的地方就是那個…對不對,我給你方便,你自己要…我給你方便了,你不要自己找自己的麻煩?……。因為你就是會顛,車子這樣晃過來晃過去我想說怎麼會這樣騎,才會攔你下來。……不通喔!來,裡面請,我給你方便,但是你要尊重你自己。這邊,你不要走錯邊了,這門不要關,門不用關、門不用關、門不用關啦!你進去。…褲子穿好,褲子穿好再出來,手洗一洗。有一個味道。蕭:跟你哀求,……。警:你不用跟我哀求,該怎樣做我們就是照這樣子作就是了。警:你的杯子還在這裡,還可以給你漱口。再給你漱一次口,剛才給你漱的我也不…,再給你漱一次口。蕭:你這要整罐給我喝。警:整罐給你喝?……。警:這個是新的(吹嘴),新的,麻煩一下。蕭:再喝一杯嗎?我口乾?警:這水不是給你喝的,是給你漱口用的。……。蕭:我知道,那你要裝水給我要喝。警:我已經讓你喝兩次了。蕭:我知道,你讓我去拿一罐…,我再去拿一罐…既然你認為是這樣…再讓我喝水一下,我配合你。警:我講明瞭,杯子拿來,你的杯子拿來、你杯子拿來,這是要讓你漱口的……。蕭:沒關係,就讓你測,我說如果該罰就讓你罰,這個…喝個兩杯就被你攔下來。警:你若是一杯酒也沒喝的話,若是也沒帶戴工程帽,又沒有騎機車晃來晃去,我也沒這麼厲害把你攔下來。……。警:已經給你喝了,難道用整個游泳池的水都給你喝好不好?蕭:拜託吧,已經沒辦法嗎?用拜託一下啦!警:你要是這樣我不測了,我就直接開單給你。蕭:我再跟你要求一杯水真的不行嗎?再要求一杯水不行嗎?警:我已經給你三杯水了,你要怎樣?一開始我就給你喝一杯,你說要上洗手間,我也載你去了,當初你也沒要求我還自動給你第二杯,這樣子會過份嗎?你這樣子是在找理由啦!你在規避都在找理由這樣子,我就這樣了,如果你不要,我已經在計時了,電腦開了在計時,我已經開機了。蕭:好啦!我吹啦!我想說……。警:已經給你三杯水了,攔下來我就給你第一杯了,你說要洗手間我也載你去了,後來我再主動給你第二杯,你剛又在要求一杯你說,……。蕭:好啦!沒關係。我測,何時可以測。警:現在。蕭:我生活很…,你不能給我跑過去嗎?警:這個跟那有什麼關係?蕭:假使說在那個比較陰冷的所在,陰冷的地方說這樣子比較不……。警:來啦!過來這邊,沒有日照你也說…,這樣子好啦,來來來來…你既然這樣我叫人帶你回去比較快啦!蕭:好啊。警:好喔?好,跟我回去。…囉囉嗦嗦不要給我測了。一下這一下那,已經喝了二、三杯水了還不給我測,要求這要求那。蕭:我喝三、四罐啤酒…給我喝一罐酒,不,喝一杯水了。……。警:喝三杯水了。……。蕭:要測要讓我喝杯水啊!用拜託的啦可不可以?我剛才穿毛線衣穿三、四件,愈寒冷我愈緊張一下,警:我不要測了,直接開拒測就好了,他在找理由,已經喝了三杯水了還要怎樣,拒測一張是六萬耶,你去法院也沒有這麼多錢。蕭:就是愈怕,拜託一下你就讓我跟你說情一下。警:我沒水了,水就給你喝三杯了這樣子就好了,來測一測啦!蕭:…我是愈怕愈……。警:這是為了你的安全的,喝酒就不要騎機車。蕭:那你也給我喝一下水,不然我在這裡。警:我跟你說,這次我講明瞭,這次要不要測隨便你,水我是不可能再給你喝了。已經給你喝三杯了,那你若不要,……。我說我不可能再讓你喝,已經給你喝三杯了,你要說就去法院說了。有錄音……。警:來,從頭再來……。警:來,吹長氣,吹長氣。麻煩一下,吹長氣、吹長氣。蕭:我不曾吹過我不會……。警:來,像這樣(吹)吹長氣。蕭:那可以給我水喝嗎?我喝三杯到現在很久了?警:多久?蕭:用拜託的啦!我給你(跪)警:不用,你沒有對不起我,看你要不要測而已。已經錄了快二十幾分鐘了這樣子,27分鐘了什麼20分鐘,就快要半個小時了。蕭:你讓我拜託一下,你讓我喝我馬上測!警:不用。你從頭開始就說喝一杯水就要馬上測,到現在喝了三杯了你還要怎樣?…有什麼關係,已經過了27分鐘了……。
蕭:你現在讓我喝我馬上測。警:不可能,拒測好了。時間到了。……。蕭:你剛剛沒跟我說明,我想說剛剛喝酒喝到……會怕。警:我沒跟你說明,跟你講的很清楚了,已經三杯水了……。蕭:我講給你聽,我說我穿毛線衣…,他倒三杯給我喝沒有錯。他就兇巴巴的,我請他再拿一杯給我喝,這樣子就不行了。我只是要漱口我沒有要喝。警:我讓你喝三杯水還不夠嗎?蕭:…那日照太強了…好啦!我就被抓去關啊!…要用最重的開罰?……。警:要測,單子都開下去了,要測現在開下去了要怎麼測?蕭:我再測一下。警:紅單開下去了要測什麼?蕭:不然你們紅單寫說我要求你們測,好不好?警:什麼啊?現在拒測出來才來要求我們測?……。警:你都不跟警察配合了怎麼幫忙?這裡有錄音的,要跟你測你不讓我們測是要怪誰?……。」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49頁),再參以證人即舉發員警李正福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異議人當時之情況與一般人相同,會抗拒酒測並怕將其移送法辦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足見異議人遭警攔檢時,顯有明知其恐因酒後駕車而遭裁罰,而有一再以哀求、要求喝水漱口、天氣不佳等事由迴避酒測之情形,可知異議人遭攔檢當時之反應要與一般人並無不同。綜上,異議人於舉發當時之精神狀況、反應顯無與一般人不同之情形,其猶執前詞予以爭辯,委不足採。
(三)至異議人復另辯稱:當時其尿失禁,員警雖有帶伊至附近公廁小解,但拒絕讓伊上大號,且當時天候炎熱,未給予其充足的水漱口等語,然查,員警於舉發當時依據異議人之要求,曾帶同異議人至附近公廁如廁,並於開單舉發前已提供3杯水予異議人漱口,且異議人遭警欄停至員警開單舉發期間已逾40分等情,已經本院勘驗舉發過程錄影光碟確實,復有舉發員警李正福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可佐(見本院卷第29頁、第31頁),是異議人上開辯稱均係推諉卸責之虛妄言詞,要不足採。
(四)又按行為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於填記通知單後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該駕駛人或行為人收受,並記明其事由及交付之時間;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有如上所述之交通違規情事,經警當場攔停,掣單舉發,惟該車駕駛人拒絕於舉發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簽名,並拒絕收受該舉發通知單,故舉發員先於該欄註明「當事人拒簽」,並告知異議人到案日期、處所及其他相關規定等節,業為本院勘驗舉發過程錄影光碟內容屬實(見本院卷第47頁),並經證人即舉發員警李正福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卷第30頁),復有上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通知單1份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6頁),堪可認定。是異議人固拒絕於舉發通知單簽名並拒絕收受,惟本件既為舉發員警當場攔停並掣單舉發,且於舉發通知單上註明「當事人拒簽」,並告知其應到案時間及處所等注意事項,則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應視為異議人已收受該舉發通知單而完成送達,舉發機關本無庸另行送達舉發通知單,是縱異議人從未接獲舉發通知單,舉發通知單無駕駛人之簽名,亦不影響本件舉發之效力;據此,異議人辯稱:伊未收到舉發通知單,舉發程序於法有違云云,自不足採。
(五)又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所以規定「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課予罰鍰6萬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項規定酒後駕車之處罰更為嚴厲,目的在於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再關於處罰基礎,係因人體內酒精含量由開始飲酒時依飲酒量漸漸累積增加,在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依代謝率逐漸代謝;基此,倘駕駛人遭員警攔停後,積極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有不公,且亦明顯有礙警員職務之順利進行。是故,駕駛人經警告知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不論以積極行為表示拒絕或以消極不配合方式排斥酒測,均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據上,異議人顯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
五、綜上,本件異議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酒精測試,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規事實明確,依前揭法規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禁考,於法有據,裁罰額度亦無不當,異議人執前開情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