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字第27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炳輝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於保護令期限內,未到場完成12次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課程,其所為僅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之同一處遇計畫,應屬單純一罪,只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仍不遵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認知教育輔導,錯失國家為杜絕家庭暴力發生,協助其改善家庭關係之美意,所為誠屬不該;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所為雖有違反保護令,但尚非對於家暴被害人之積極侵害,又本院函請被告於文到2週內具狀就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證據及如何量刑表示意見,以周全被告之程序保障,惟被告迄今並未表示意見,暨考量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侯靜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588號
被告甲○○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0年4月29日,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8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胞妹 倪淑娟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為騷擾行為、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完認認知教育輔導12次之處遇計畫,而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臺北市家防中心)業先後3次以110年5月10日北市家防綜字第11030050511號函、110年11月2日北市家防綜字第1103011685號函、111年5月18日北市家防綜字第1113005426號函,將應出席上開保護令所定認知教育輔導之時間、地點,以上開函文送達至甲○○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住址,且將上開通知函副本委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以下簡稱萬華分局),萬華分局員警於111年2月7日至被告上開住處查訪告知上開通知函所載明應出席認知教育輔導之時間、地點,且臺北巿家防中心社工多次撥打或傳簡訊之方式至甲○○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通知甲○○接受處遇計畫,故甲○○已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及應出席認知教育輔導之時間、地點。詎甲○○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無正當理由,均拒不到場參加上開認知教育輔導,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臺北市家防中心函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8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卷可稽。
(三)臺北市家防中心110年5月10日北市家防綜字第11030050511號函、110年11月2日北市家防綜字第1103011685號函、111年5月18日北市家防綜字第1113005426號函文、臺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送達證書、個案匯總報告、萬華分局家庭暴力加害人訪查紀錄表、保護令相對人查訪紀錄表附卷足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檢察官侯靜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蔡嘉晏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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