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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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0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屬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爭執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係強制調
解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陸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參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