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53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張合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叁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