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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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5號
代理人 陳柏乾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美倫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2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6月11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年月12日具狀聲請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迄今均無業,收入狀況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1-25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39-4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9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19頁)、信用報告(清卷第81-91頁)、戶籍謄本(清卷第15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清卷第93-9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05-11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65頁)、陽信銀行函(清卷第219-221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清卷第223-229頁)、健保投保紀錄(清卷第95頁)、存簿(清卷第99-103、139-145頁)、 李宗樺 簽立之資助切結書(清卷第267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27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清卷第25-26頁)、中華郵政函(清卷第67-69頁)、南山人壽函(清卷第71-73頁)、凱基人壽函(清卷第215-217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自112年4月起每月領取之勞保老年年金18,699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長子所有房屋居住,無房屋費用支出(見清卷第77頁),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8,699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4,559元後,尚餘4,140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5,541,128元(調卷第41-50頁),扣除富邦人壽、中華郵政、南山人壽、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共406,550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03年【計算式:(5,541,128-406,550)÷4,140÷12≒103】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目
內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382元
111年度
397元
112年度
138元
股票
738股
2
保單解約金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35,891元
①112年4月28日領取醫療保險給付48920元。
②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0937號執行中。
179,591元
①111年1月23日、113年1月23日各領生存保險金6,600元。
②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0937號執行中。
5,695元
①已扣保費墊繳本息5,739元。
②111年9月8日領取保險給付480元。(清卷第99頁)
85,373元
①111年10月13日、112年10月13日各領生存保險金4,284元。
②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50937號執行中。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時間
金額
(新臺幣)
1
李宗樺資助
111年5月至112年5月
每月13,000元
2
勞保老年年金
112年4月起迄今
每月18,699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