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王淯喧
被告 羅維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
法官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王淯喧
被告 羅維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
法官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