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5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曹新泰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阿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裕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李育瑜 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發票人均為宋裕榮,相對人李育瑜並非發票人,另聲請人提出之切結書,相對人李育瑜係以榮育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聲請人討論還款事項,亦無從認定相對人李育瑜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李育瑜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6度司促字第12578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100,000元│民國98年9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2│100,000元│民國98年10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3│100,000元│民國98年11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4│100,000元│民國98年12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5│100,000元│民國99年1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6│362,412元│民國99年2月2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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