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1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俞先隆具保人孫福妹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福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福妹因受刑人俞先隆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05年刑保字第3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由具保人依本院105年度聲字第530號、第532號裁定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獲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判刑確定,嗣聲請人對受刑人為合法傳喚、拘提,並合法函知具保人應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如未到案接受執行將依法沒入保證金,然受刑人均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新北地檢署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參以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誤,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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