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

聲請人 周佳橞

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 法扶 律師)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蔡政益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佳橞自民國114年3月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袋、戶籍謄本(受扶養人)、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受扶養人)、郵局存摺節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保單批註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6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6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5,964,841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務數額之債權人:

;元大216,362元、國泰世華1,447,044元、金陽信613,501元、中國信託999,840元、合庫65,710元、元大資產182,481元、星展673,987元、台新758,453元、新光行銷1,145,627元、遠東商銀549,966元;金額合計為6,652,971元

總金額合計:6,851,971元

一、金融機構:調解時國泰提出分180期、0利率、月付27,391元之方案(調解卷第151至153頁)

二、資產公司:金陽信、新光行銷比照,即每月需還9,773元。

三、每月需還款37,164元

②未陳報之債權人:台新資產;以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數額計算,金額為199,000元

4

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

30,385元(○○牛排館30,200元+○○112年度所得2,217元之每月平均185元)

5

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7,076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的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亦即18,618元之數額為標準。

依法應受其扶養之扶養費用(共3名扶養義務人):父親3,000元、母親1,604元:

一、父親:名下財產2,245,328元、無收入、每月領有老人年金4,767元,每月應以3,000元【(17,076-4,767)÷3,再依名下財產酌減】為合理。

二、母親:111、112年度有所得平均每月7,083元、每月領有老人年金5,190元,每月應以1,601元【(17,076-7,083-5,190)÷3】為合理。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934元

存款:169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南山人壽(停效,第237頁)、遠雄人壽765元(第239頁)

房地現值:無。

機車:一台,年久失修無法使用,無殘值。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聲請人月收入30,385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21,677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8,708元,不足以負擔金融機構及部分資產公司提出之還款方案數額共37,164元。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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