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周正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正來於112年08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2年08月04日起至119年08月03日止。詎料債務人周正來於113年12月0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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