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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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營簡字第322號
原 告 鄭朝燦
被 告 林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
定於自民國98年4月起,於每月6日分期清償25,000元,並簽
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2紙以擔保清償,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
經原告一再催討亦置之不理,爰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12紙為證,核與其所述情
節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
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到期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所示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4,200元
(第一審裁判費用3,200元、公示送達費用1,000元),應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另本判
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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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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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到期日│發票人│票據號碼│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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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5,000元│98年04月06日│林忠志│CH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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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000元│98年05月06日│林忠志│CH08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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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25,000元│98年06月06日│林忠志│CH08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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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25,000元│98年07月06日│林忠志│CH0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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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25,000元│98年08月06日│林忠志│CH0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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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25,000元│98年09月06日│林忠志│CH08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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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25,000元│98年10月06日│林忠志│CH0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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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25,000元│98年11月06日│林忠志│CH08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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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25,000元│98年12月06日│林忠志│CH08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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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5,000元│99年元月06日│林忠志│CH08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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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5,000元│99年02月06日│林忠志│CH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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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5,000元│99年03月06日│林忠志│CH08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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