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王何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華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04元,故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63,433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4元×面積共220.85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