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家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家訓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4年11月21日7時23分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4年11月21日7時23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編號1、2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60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