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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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三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宋高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柒拾捌萬零壹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貳仟陸佰零壹元,折合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捌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二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