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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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貳拾捌萬捌仟壹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