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己○○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丁○○原告辛○○○原告丙○○原告戊○○右原告與被告庚○○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陸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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