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柒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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