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965號

原告 謝仲凱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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