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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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63,064
元,應繳裁判費47,2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3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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