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金時代寢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新竹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