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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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蔡淑慧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法官吳順龍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