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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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冠宏受刑人許竣傑即被告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許竣傑因殺人未遂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由具保人陳冠宏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業經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致無從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竣傑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9月8日指定保證金額4萬元,由具保人陳冠宏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更㈠字第52號判決撤銷本院99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而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開案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繼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執字第42512號執行案件,執行被告上開判決確定之部分。
四、惟查,聲請人分別於104年7月24日、104年10月20日對被告及具保人之住居所即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送達執行傳票及追保通知,經具保人於104年10月20日合法收受送達,被告屆期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對被告執行拘提,經拘提無著,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檢文寅104執4251字第54588號函1紙、送達證書4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獲報告書在卷可佐,且經查詢在監在押紀錄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亦無被告及具保人遷移戶口及在監在押之紀錄,足認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且被告業已逃匿無訛。
五、從而,聲請人已將被告應到案執行之通知合法送達於被告住所,依據上揭條文規定,是聲請人之聲請除漏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外,本院認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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