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1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坤冀┌───────────────────────────────────────────────────────┐│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劉宇堂 │台中縣大雅鄉農會│96年5月31日│18,200元│FA0000000││├──┼─────────┼─────────┼───────────┼────────┼────────┼──┤│002│重慶餐廳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96年6月28日│29,700元│0000000││││ 徐士甄 │分行│││││├──┼─────────┼─────────┼───────────┼────────┼────────┼──┤│003│ 王清根 │陽信商業銀行精武分│96年5月20日│34,500元│AC0000000│││││行│││││├──┼─────────┼─────────┼───────────┼────────┼────────┼──┤│004│ 粘萬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6年5月31日│26,700元│AI0000000│││││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