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50號聲請人 李振愷 相對人 梁文聰
侯麗香梁忠賢 之繼承人
梁曉汝 即梁忠賢之繼承人
梁育豪 即梁忠賢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位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10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審查,其中梁忠賢於上開判決確定後死亡(死亡日期113年7月19日),繼承人為相對人侯麗香、梁曉汝、梁育豪,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11月28日東院節民真113聲488字第1139004622號函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相對人侯麗香、梁曉汝、梁育豪應承受被繼承人梁忠賢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梁忠賢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思岑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聲請人預納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12年審電字第634號第一審戶政規費15元聲請人預納臺中市○○○○區○○○○○○○○○○○○○號碼:0000000000第一審戶政規費15元聲請人預納南投縣○○鄉○○○○○○○○○○○○○號碼:Z000000000000000000000第一審地政規費800元聲請人預納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號MA00000000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12日投地二字第1130002179號函第一審地政規費40元聲請人預納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號MA00000000合計3,080元說明:聲請人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該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投補字第23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207,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確定。附表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訴訟費用負擔金額(單位:新臺幣)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單位:新臺幣)1梁文聰6分之42,054元2,054元2梁忠賢(歿)侯麗香即梁忠賢之繼承人梁曉汝即梁忠賢之繼承人梁育豪即梁忠賢之繼承人6分之1513元侯麗香、梁曉汝、梁育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忠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513元。3李振愷6分之1513元本件聲請人說明: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為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104號判決確定。二、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係依據計算書核定之訴訟費用3,080元,乘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得出,原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三、因前揭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是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欄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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