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原訴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告 何蔡玉江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代表人 王重仁 訴訟代理人 盧亭榕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宋鑠瑾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原訴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告 何蔡玉江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告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代表人 王重仁 訴訟代理人 盧亭榕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