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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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昌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昌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昌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635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37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5年6月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張永宏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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