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詹金蘭 被告 許文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楊欣怡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