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808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史瑞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鎮呈 (即被繼承人 李義龍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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