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64號上訴人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明水 訴訟代理人陳儷方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麗嬌 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74萬元,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1萬206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