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相 對 人 金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調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金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元。給付方法:相對人於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將前開款項滙入聲請人帳戶(
寶華商業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