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朴簡調字第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相 對 人 金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調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金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元。給付方法:相對人於
  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將前開款項滙入聲請人帳戶(
  寶華商業銀行林口分行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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