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一年一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鄭新後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