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房屋租賃契約書(一式三份)上偽造之「乙○○」署名共參枚、指押共玖枚、變造乙○○身份證上照片壹張,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汽車買賣合約書(一式二份)上偽造之「 鄭宜杭 」署名共貳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房屋租賃契約書(一式三份)上偽造之「乙○○」署名共參枚、指押共玖枚、汽車買賣合約書(一式二份)上偽造之「鄭宜杭」署名共貳枚、變造乙○○身分證上照片壹張,均沒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