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80號聲明人即被告 高德興 上列聲明人因竊盜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2199號),聲明疑義及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及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異議狀」、「謹對歷次裁判聲明疑義、異議狀」等書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者,以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為限,不包括無罪裁判在內。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199號判決,就聲明人即被告被訴涉嫌竊盜等罪,將原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04號)撤銷,諭知被告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確定,並非有罪之裁判,有上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被告對於上開裁判,自不得向本院聲明疑義,聲明人具狀向本院聲明疑義,顯與前述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復次,觀之異議人提出之「刑事聲明疑義、異議狀」、「謹對歷次裁判聲明疑義、異議狀」等書狀之內容,並無敘明執行檢察官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被告係指摘原確定判決適用刑法第19第1項規定違法不當應予撤銷,應屬是否得以非常上訴程序救濟之問題,從而被告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