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忠翰具保人曾雅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雅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雅雪因受刑人吳忠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5日、同年月3日分別依受刑人之戶籍所在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寄存送達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而依法送達,及依受刑人居所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而依法收受送達,惟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住所、居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分別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及將文書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而依法送達,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復經該署核發拘票,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