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泓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八年八月十五日一0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三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108年度偵字第129號」應予更正為「108年度偵字第5710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案由欄關於檢察官起訴書案號記載「108年度偵字第129號」應為「108年度偵字第5710號」之誤載,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