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陳月麗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陳月麗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供不特定之賭客下注簽賭」之記載,應更正為「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以電話或傳真下注簽賭並與之對賭」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財物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要旨參照)。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調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利用六合彩開獎結果為賭博標的,提供賭博場所及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集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重複之簽賭、對獎,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是以本件被告自100年3月1日起至100年3月8日為警查獲止,所為連貫、反覆主持多次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應僅成立一罪。被告曾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4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犯罪前科之品行,其經營六合彩簽賭,助長賭風,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惟其賭博期間非長,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平和、目的、所生危害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六合彩簽注單20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物,均係被告黃陳月麗所有並供上開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26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1│傳真機│台│壹│├──┼───────────┼──┼──┤│2│計算機│台│壹│├──┼───────────┼──┼──┤│3│六合彩歷史開獎紀錄單│張│壹│├──┼───────────┼──┼──┤│4│六合彩簽注倍數表│張│壹│├──┼───────────┼──┼──┤│5│香港賽馬明牌簿│本│壹│├──┼───────────┼──┼──┤│6│六合彩簽注單│張│貳拾│├──┼───────────┼──┼──┤│7│帳單│張│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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