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小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壹萬陸仟貳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請敘明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