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巧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69,49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