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481號原告 王威雄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陳貴美
陳慈美 陳優美 陳瑛美 黃鍊崑 黃鍊紳 黃鍊舜 黃鍊邦 楊秀枝 蔡俊彥 蔡牧融 蔡俊男 蔡堂森 蔡堂治 蔡堂義 蔡堂慶 蔡春暖 蔡春紅 陳世雄 陳世仁 陳俊得 陳建榮 陳雅莉 陳淑華 陳加添 張文板 張文貴 蒙燕玲 張裕英 張裕順 張玉婷 林鴻智 林怡林逸千 張滿 陳素娥江 陳月娥 莊陳錦林 鄭英玉 鄭月鶯 鄭茂松 鄭燕君 鄭燕鈴 鄭燕燕 鄭燕晴 詹澤胤 詹聘花 陳詹淑熙 陳詹珮華 詹垠秈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合計189平方公尺,係原告與被告陳貴美等人所共有,本件共有土地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因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共識而為分割之協議,爰依法訴請裁判分割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參最高法院著有42年度臺上字第318號判例意旨)。是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屬必要共同訴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須有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依職權隨時調查之;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毋庸命其補正(參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意旨)。
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依卷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示,系爭土地為原告及 陳瓜子陳水波陳金墩 (原告列各該等繼承人為被告)、被告 陳乞食 等人所共有,惟其中被告陳乞食已於日據昭和6年9月28日(註:即民國20年9月28日)死亡,此業據原告自陳。而被告陳乞食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已死亡,並經本院另以被告陳乞食無當事人能力,而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又屬必須合一確定,則本件原告之訴,其當事人適格自有欠缺。從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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